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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年07月04日 10:27 学院工会 点击:[]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机关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工会及其会员。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和厅机关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

(四)服务会员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会员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党组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年底向全体会员公示,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院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院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对院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院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山东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厅机关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工会经费,并及时划拨到学院工会银行账户。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工会经费结余不足、不能保证开展活动时,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字〔2017〕3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直机工字〔2018〕33号)规定,学院应对院工会给予经费补助。年中,院工会提前测算,向学院申请下年度行政补助。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会员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会员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会员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会员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会员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及其文体协会举办或参加厅机关工会、省直机关工委、全省和全国人社、教育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按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200元、160元、100元的标准掌握。一个团体奖,人均不超过100元,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及其文体协会外出参加省人社厅机关工会、省直机关工委、全省和全国人社、教育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赛程一天的,安排正餐一次,每人标准不得超过40元;赛程两天以上的,安排正餐不得超过两次,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院工会及其文体协会外出参加省人社厅机关工会、省直机关工委、全省和全国人社、教育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根据活动要求,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两个年度不得超过800元。第二年参赛人员有变化时,可按标准为新增人员购买。

院工会及其文体协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会员会费及工会经费充足时,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或者开展春游秋游。

组织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院工会开展或参加省人社厅机关工会、省直机关工委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向足额缴纳会费的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个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一般在春节和中秋节各按800元的标准发放,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不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院工会用于维护会员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时,院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院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公布执行。

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厅机关工会的要求,院工会和下属各分工会分别建立完善本单位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积极申请省慈善总会的救助,并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利用传统节日等时机开展帮扶。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院工会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集体研究通过公示后确定。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院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院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院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院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学院党委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等。

经学院党委批准,院工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总人数不超过工会干部和会员总数的15%,每人奖金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院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院提供。

第十四条 经过批准,院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以及文体协会发放共用耗材、服装等时,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备案备查。要有正规发票及明细,按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去世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由所在分工会小组报告院工会,院工会视情看望或安排会员所在分会前往慰问。看望慰问原则上安排一次。会员退休离岗时,按照人事处通知手续填写有关报表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院工会主席对院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厅机关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厅机关工会的要求,编报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院工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对本级和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同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厅机关工会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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