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工会〔2023〕3号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教职工去世丧事办理及直系亲属去世
吊唁的意见(试行)
各分工会、各系部、部门:
为妥善处理好教职工去世丧事办理,规范教职工及亲属去世吊唁工作,切实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山东省、济南市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教职工(含离退休)去世丧事办理
(一)丧事办理原则
1.教职工去世后,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2.按照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办理丧事。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骨灰存放仪式,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遗体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单位不设主持人、不介绍来宾、不宣读生平(可印发生平简介)。
3.服从大局,维护学院正常教学与工作秩序。不得在教学、 办公区燃放鞭炮、吹奏响器、播放哀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利用个人住房以外的公房设立灵堂。
(二)丧事办理分工
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以逝者亲属为主,逝者生前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协办。具体程序如下: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报告分管离退休工作的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并以学院名义发布讣告。协同逝者离退休前所属单位领导去逝者家中,听取家属对善后工作的安排,解答相关政策,协助家属料理丧事。
2.在职教职工去世后,逝者生前所属单位负责报告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并以学院名义发布讣告。到逝者家中听取家属对善后工作的安排,解答相关政策,帮助家属料理丧事。
3.征求逝者家属意见是否起草生平简介。逝者是在职职工的,其生平简介由逝者所属单位查阅档案撰写;逝者是离退休职工的,其生平由离退休工作处查阅档案撰写。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负责提供档案并审定。
(三)丧事办理的规格
1.在职教职工去世后,学院工会去家中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离退休工作处去家中慰问。
2.离退休的院级领导去世后,学院主要领导及分管离退休工作的院领导去家中慰问亲属并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3.离休干部、部门正职(含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去世后,分管(或联系)逝者生(离退休)前所属单位的院领导、分管离退休工作的院领导去家中慰问亲属并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4.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和部门副职及以下干部职工(含退休)去世后,由逝者生(退休)前所属单位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5.教职工去世地点在济南市(含县、市、区)以外的,学院原则上不派人前往吊唁,其所在单位可代表学院发吊唁电文寄托哀思。其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由学院派出代表与亲属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6.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费用如丧葬费、抚恤金等按照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含离退休)直系亲属去世吊唁办理
1.吊唁范围: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
2.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含离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的直系亲属去世,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吊唁。
3.其他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其所在单位领导前往吊唁。
4.丧事举办地在济南市(含县、市、区)以外的,学院原则上不派人前往吊唁,教职工所在单位可代表学院发吊唁电文寄托哀思。
三、其它
1.以上是参考执行意见,如遇因公、因事不能参加的,由分工负责的部门协调,委托他人代为前往。
2.因公死亡或以身殉职教职工的丧葬,由党委研究决定,另行处理。
3.上述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职职工慰问金审批单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